新疆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https://m.39.net/disease/a_d7vfkse.html近日,历时3年的知名手游《倩女幽魂》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浙江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运营的《倩女幽魂》侵犯了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神圈公司”)对《微微一笑很倾城》(以下简称《微》)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三家公司赔偿大神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
知名手游《倩女幽魂》网站图片
在3万多字的判决书中,相当多的篇幅是对双方争议的情节进行比对。本案审判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晓丽解释说:“只要是这种类型的手机游戏都会有的设计,以及过于简单的情节,法院都不会认定具有独创性。但是,像送发簪、养宠物、去落霞峰看风景等,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这类游戏中共有的情节,那么就是原著小说中具有独创性的情节。”
张晓丽表示,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当文学作品的人物形象、情节选择、场景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时,即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双方争执难断
年8月,由顾漫创作的《微》小说由花山文艺出版社出版。到年3月,该书已第6次印刷。年10月21日,大神圈公司获得授权,将该作品独家改编为网络游戏,期限至年10月20日。基于该授权,大神圈公司改编完成《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并于年8月11日上线运营。
大神圈公司其后发现,在三家公司运营的《倩女幽魂》端游及手游中,大量使用了《微》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情节、场景描述等。此外,三家公司还实施了选取与《微》小说相关的关键词宣传推广《倩女幽魂》端游、制作相关端游的宣传视频《落霞云归》等行为。大神圈公司认为,三家公司行为涉嫌侵犯其对《微》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三家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共同赔偿大神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万元,并在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等游戏栏目向大神圈公司刊登致歉声明。
年3月1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家公司共同刊登声明,为大神圈公司消除影响;赔偿大神圈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8.5万元。
三家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年12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张晓丽介绍,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三家公司是否侵犯《微》小说的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一审确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适当。
游戏是否侵权
三家公司辩称,《微》小说改编成电视剧时,其取得了《微》电视剧制作方授权,在电视剧中将《倩女幽魂》网游作为小说中《梦游江湖》网游的替代。而《倩女幽魂》游戏素材均取自《聊斋志异》,游戏角色与《微》小说中的人物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因拍摄需要,利用了现有的游戏资源,制作还原了电视剧需要的场景。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合同,三家公司取得的对《微》电视剧中相关元素的使用授权,仅涉及使用一款该剧主视觉海报,以制作甲方游戏品牌的宣传海报,以及使用一款片花用以宣传等权益,并不涉及在其开发的手游的具体组成部分中直接使用《微》电视剧及《微》小说的相关内容。
就三家公司关于《微》小说对涉案情节仅进行概念性描述而无独创性的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尽管涉案视频中女主角的武器、宠物、情景设计与《微》小说中的内容在细节上存在一定差异,但由于其包含了《微》小说中的主要人物形象及场景设计,部分情节上的细微差异并不影响整体内容上的一致性,二者之间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视频中的角色形象、情节及场景是在《微》小说的基础上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并无不当。
能否消除影响
对一审法院“消除影响”的判决,三家公司辩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是在受害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受到侵害,仅用损害赔偿难以弥补其精神损失时,才采取该责任承担方式。而在本案中,大神圈公司获得的游戏改编权是典型的著作财产权,不存在人格权内容,通过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足以弥补其损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大神圈公司主张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为著作财产权,但一审法院判令三家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并无不当。张晓丽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时,并不排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的并行适用。尽管大神圈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对于侵犯改编权的行为而言,实质上暗含了对于改编权人的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如署名权。同时,结合权利人明确提出了要求被诉侵权人发表致歉声明的诉讼主张,判令三家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并未违反同质救济的原则。
赔偿多少数额
侵权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数额的认定,也是庭审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此,一审法院在50万元的经济损失之外,另行确定合理开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计算方式并无不当。张晓丽表示,鉴于损害赔偿与合理开支的不同法律属性,在适用法定或者酌定赔偿时,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该项内容可以在损失赔偿数额之外单独列出。
本案中,在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大神圈公司因三家公司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三家公司因此所获违法所得,且无证据表明赔偿数额将超过50万元法定赔偿限额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有权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下酌情确定本案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一审法院在未支持大神圈公司所提出的《倩女幽魂》端游侵害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主张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微》小说的知名度,大神圈公司取得该授权后开发经营游戏的情况,《倩女幽魂》手游使用《微》小说中的具体情节、场景,以及《倩女幽魂》手游的下载情况等因素,判令赔偿大神圈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基本合理。
关于大神圈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确系为本案诉讼所需,但结合大神圈公司与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本案所采信的公证书证明事项及大神圈公司的赔偿请求获支持情况,一审法院所判定的合理开支部分金额存在不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酌情予以调减。